迅达对供应商的要求
供应商必须以书面形式接受所有订单。如果出于任何原因,供应商未能以书面形式接受,供应商任何行为可确认涉及该项合同的存在均应构成供应商接受本订单及其所有条款和条件。
供应商在接受迅达订单时所提出任何对现有条款的增加、改动或与引起冲突。任何此类拟议条款均应无效,本协议的条款应构成双方所签合同之条款与条件的完整且唯一的声明,今后只能由双方的授权代表通过书面执行文件进行修改。
在此列出的条款和条件(以下第 1 部分、第 2 部分和第 3 部分),以及参照文件作为是对所有迅达供应商的强制性要求,除非条款受迅达的授权代表同意。
第 1 部分:条款和条件
下述条款和条件应适用于所有采购订单:
条款和条件:
第 2 部分:质量要求:
除工厂特定的质量保证要求外,供应商还必须遵守供应商质量协议。
具体的设备质量保证规定适用于以下迅达工厂:
- 齐普华工厂
- 丹佛工厂
- 洛岗工厂
- 圣地亚哥工厂
- 圣塔安娜工厂
- 圣塔克拉拉工厂
- 斯塔佛工厂
- 斯塔佛泉工厂
如供应商收到上述任何一间工厂提供的订单,则下述工厂质量保证规定成为此类订单的强制性要求。
第 3 部分:环境要求:
下述环境要求和信函与声明应适用于所有采购订单:
供应商信函:
必要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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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040 SVHC 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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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041 金属产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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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042 EICC 自我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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